森林经营:现代主流模式与发达国家的实践

信息来源:admin     时间:2019-04-18     浏览: 5039次


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承担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等六大职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只是外延式的增加造林面积,而应该同时增加森林内涵,提高森林质量与价值。因此,着力发展森林经营管理理论、技术、制度与政策,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点方向。本文概述了世界主要林业发达国家的森林经营管理现状,期待能够对我国的林业,尤其是森林经营管理者有所借鉴和启示。

一、现代主流森林经营模式

1、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模式——分类经营:以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等为代表。该经营模式是以国家森林分类的尺度,对全国的森林进行宏观的战略性经营管理。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大力发展人工林,进行集约经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同时注重保护和发展天然林,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其经济效益。法国则是采取将国有林划分为三大模块的经营模式:木材培育林、公益森林和多功能森林。我国实行的分类经营,是将森林分为商品林与公益林的“二分法”。

2、森林多效益一体化经营模式——近自然经营:德国是主推森林三大效益一体化模式的代表国家,强调生态造林,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大力开展乡土树种造林。其近自然林要求混交、持续、与环境相适应,造林密度因地制宜;目标树经营是其主要特征,围绕目标树提高经营作业效益;严格控制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70%,皆伐作业面积不能大于2公顷,带宽不能大于50米,带长不能大于600米;要求伐后及时更新,在天然更新不足的情况下,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人工更新。

3、森林生态系统经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所实行的一种经营模式,是“在景观水平上维持森林全部价值和功能的战略”。生态系统经营是一个复杂的动态概念,难以用明确而简洁的定义描述,以至于在这个概念提出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以务实为特征的欧洲近自然森林经营学术界对此未作出太多响应。目前,关于生态系统经营的实证研究多数是从群落演替或景观恢复措施上进行,缺乏大范围森林经营实例,这也是生态系统经营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批评,即在对生态系统整体运行机制和经营结果缺乏充分认识的情况下,要在大范围内按生态系统经营概念设计和实施森林经营,显然是不理智的,因此人们又提出了“适应性经营”,认为它是实现生态系统经营的一条途径,可在执行生态系统经营计划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

二、世界主要林业发达国家森林经营管理

1、 德国

德国森林管理机构有联邦粮食与农林部、州粮食与农林部、林管局、林业局和营林区。德国森林管理在地方层面中的基层单位具有更多权限和责任以及执行的灵活性。实行严格的职业资格制度。林务官是政府部门从事林业经营工作的终身制公务员。林务局长由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担任,一般岗位也要求大学毕业,技术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林业工人须经过 3 年林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选用。

德国建立了明确稳定的林地权属制度,强调维持森林多种所有制和林权稳定的私有林保护与资助制度。德国实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森林经营方案是执行经营活动的唯一指导性文件,森林经营严格按照经营方案执行,对违反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德国森林管理框架的主要特点是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与中国不同,德国的森林管理由法律机构立法决定。根据宪法规定和联邦森林法案提供的框架,德国所有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森林法。

2、美国

美国国有林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分为林业部和内政部管理。林业部门管辖的森林以提供木材为主要目的,内政部管辖的森林以国家森林公园为主体,以保护生态、提供公共服务和游乐为主要目的。州林业部门管理州属森林,州属森林划分为不同的林区,每个林区都有专门的森林经营管理机构。

美国森林经营管理的显著特点是通过法律手段支持林业活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针对不同时期的问题和特点,由国会通过、总统颁布的各种法规对指导森林经营活动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这些法规的实施,林务局编制10年规划,每隔5年修订一次。规划一经确定就不得任意变更,以维护法规的尊严。每块森林的经营管理都必须依照森林经营利用计划来进行。对经营活动的监察、审查批准采伐量等,都必须依据森林经营计划来执行。森林利用计划必须由达到职业资格的职业森林员进行编制。除此之外,为了引导私有林主提高经营水平,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半官方的森林协会等,均有相关的政策、经济激励措施。

3、新西兰

2011年,农林部同渔业部、食品安全委员会一起合并为初级产业部。其中,部门政策理事会中的森林与种植小组主要负责新西兰林业的日常事务;资源政策理事会中的资源管理政策小组、气候变化小组、北岛事务小组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贸易支持与管理小组负责林产品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工作。新西兰的林业由多效经营的模式逐步走上分治经营的道路。坚决实行以国有人工林公司化经营、国有人工林资产拍卖、林业保护局独立、林业部专职政策法规的制定与监督执行为主要内容的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私有化改革主要是指人工林的私有化,天然林作为生态资源主要为国家所有。人工林被许多林业公司收购进行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这也是新西兰人工林经营管理的一个特点。新西兰严格控制对天然林资源的工业利用,对天然林的采伐、加工和出口等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政府通过积极引导和适当扶持政策,优化林产工业机构,减少初级林产品比重,重点发展较高附加值的林产品。

新西兰林业的成功取决于其分类经营模式的成功——高效集约经营的人工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天然林以及以出口为导向的林产品。人工林重视利用分子生物育种等高新技术手段和常规育种手段,进行种源选择和树木改良;采取除草、修枝、施肥、间伐及有效处置幼林和注重森林灾害防治等措施,保证人工林持续高产,防止地力退化。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重视林业经济收益,激发私人投资林业的热情,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4、日本

森林按主导功能分类与目标经营。强调森林多种效益的可持续利用,提出满足国民多样化需求的健康森林培育、保证国土安全的治山对策以及推进国产材扩大利用为中心的林业-木材产业发展对策。将森林按主导功能划分为水土保全林、森林与人共生林、资源循环利用林三大类,对每一类森林规定了明确的经营方向、期望的森林状态、作业方法和限制。日本对所有类型的森林,都不是完全禁伐,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营措施,有计划地获得木材等林产品。同时,日本森林资源分类方法改变了过去按照有无造林来划分的方法,将森林资源分为人工单层林、人工诱导复层林和天然林 3 种类型,按照林分现状开展森林作业。对人工单层林实行一次性皆伐;对人工诱导复层林实行择伐,使之形成并维持复层林状态。

日本从上至下具有完备的林业计划,以法律形式明确森林经营计划制度。林业流域管理体系是以中、小河流域为单位划分森林计划区,实现从森林经营、林业生产到木材流通、加工上下游一体化。各计划区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经营模式。日本非常重视林区道路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并作为森林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其中国家补助占80%,国有林全部由国家投资。

三、我国提高森林质量的建议

处理好保护与经营的关系。森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多更好的森林资源,更好地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并为我国将来的木材安全提供保障。林木采伐既是一种利用手段,又是一种育林手段,做不好可能伤害森林,做好了反而可以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发展,提高森林质量。

营林技术要有地方差异性。在国家层次制定原则性的规定,增强地方森林经营自主权,在不违背国家宏观规划与管理的框架下,各地制定适应于本地区的森林经营政策与技术标准等,国家在大方向上进行管控。

建立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强化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的法律地位,自上而下编制森林经营中长期规划,避免短期行为,同时规范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调整传统经营方案的内容。加快推进依据森林经营方案自下而上科学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改革进程。建立森林经营方案制度,配套相关政策,使森林经营方案成为指导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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